1.若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小三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如果受让人不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小三返还卖房款,并可追究其侵权责任。比如受让人明知房子有问题仍购买,或者价格明显不合理等情况。3.但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仅能要求擅自卖房一方赔偿损失。总之,能否要回房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判断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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