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因被保险业务员诱导“退旧投新”致巨额亏损,起诉保险公司等索赔。刘琳娜律师受托介入,从多方面提出代理观点,积极与各方沟通、有力反驳抗辩。法院最终部分采纳意见,判保险公司担责赔偿。此案为规范保险市场、保障权益起到示范作用。一、案件背景概况投保人多年来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多份理财型人身保险。然而,该业务员为赚取提成,以高贴息、高收益为诱饵,实施违规操作。诱导投保人将临近收益期的旧保单退保,在投保人资金不足时,又引导其办理保单贷款,用退保金和贷款资金持续购买新保单,长期进行“退旧投新”的循环操作。后期,投保人发现退保产生了巨额亏损,遂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出具文书,确认业务员存在诱导退保的违规行为。随后,投保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30份现存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返还已交保费,并赔偿退保损失。而保险公司及业务员则抗辩,投保、退保均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是其自愿行为,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省级分公司更是主张未实际开展业务,不应担责。二、受托介入办案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办案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卷宗,对投保回访、双录、签字材料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同时,积极收集监管认定书、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以证明销售误导的事实。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归纳出了核心争议焦点,即证据认定、责任主体划分、损失承担比例以及省级和市级保险公司的主体区分问题。三、分层呈现核心代理观点(一)销售误导事实佐证刘琳娜律师指出,虽然保险公司持有投保回访、双录、签字材料,形式上显示投保人知情,但监管部门的认定书和通话录音足以证明业务员存在诱导退保的销售误导行为。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力地支持投保人的诉求。(二)责任主体合理划分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刘琳娜律师强调,业务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在人员管理和销售风控方面存在明显漏洞。不能将过错全部归咎于投保人,应区分单位管理责任与投保人的审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员工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损失承担比例确定在损失承担比例方面,刘琳娜律师认为,法律虽仅规定退保返还现金价值,但在销售误导的情形下,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亏损分担标准。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是导致投保人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四)主体适格性分析针对省级、市级保险公司主体区分问题,刘琳娜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和实际履约情况的分析,明确了合同盖章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的关系,指出了主体适格性的关键所在。四、办案推进过程与最终处理结果在办案过程中,刘琳娜律师积极与法院、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充分阐述代理观点。在庭审质证环节,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琳娜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确认案涉30份保险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保险公司之日解除;判令市级保险公司扣除保单借款本息后,向投保人返还剩余现金价值、账户价值合计201万余元;认定业务员诱导退保属职务行为,保险公司人员管理、销售风控存在漏洞,承担70%的退保损失,赔付51万余元,投保人未尽审慎义务自行承担30%的损失;驳回投保人要求省级分公司担责、全额返还保费的其余诉求,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过错分摊。五、案件价值简短升华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投保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此类销售误导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的判决结果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六、主体简介模块刘琳娜律师,现任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玖新党支部书记。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拥有二级律师职称。其在行业内贡献突出,曾在《法制博览》发表专业文章。刘琳娜律师获得众多荣誉,如吉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她还具备高级心理咨询师、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专业能力证书,担任中油石化、吉林银行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服务区域涵盖吉林市、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