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期间可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身份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处于缓刑执行期间,但只要其未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就应保障其正常行使探望权,这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亲情关系。当然,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等可由缓刑人员与另一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不过,在行使探望权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例如,不能在探望时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带入,如传播不良思想、行为等。总之,缓刑执行期间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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