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基于血缘产生,无法断绝;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任何手段都无法断绝。即使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该协议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这些法定义务不能因所谓断绝关系而消除。比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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