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仍享有探视权。抚养子女与探视子女是不同的权利义务。抚养费是为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等所需费用,而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沟通交流、相处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不能因一方未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其探视权。若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支付;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情形,可由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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