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具体而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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