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时间确定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安排。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长为两小时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状况、父母的工作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探视时间。例如,对于年幼的孩子,可能会安排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对于上学的孩子,会根据其学习时间合理安排探视,避免影响孩子学业。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探视一方有虐待、威胁孩子等行为,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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