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签订采购合同,使国家利益受损,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合同直接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比如采购方与供应商恶意勾结,抬高价格,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名为采购合同,实则为掩盖行贿受贿等非法勾当,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像采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违反环保法规,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购合同违反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规范,合同无效。如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规进行食品采购,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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