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2.若无法补办结婚证,也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具有与结婚证同等的证明效力,能作为离婚时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使用。3.凭借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补办的结婚证,再按照正常离婚程序办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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