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第六十二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若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该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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