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纠纷产生的核心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认知不足、实务操作不规范以及风险意识薄弱。比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缺乏清晰认知;在
遗产继承方面,不清楚
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则;处理房产买卖时未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遭遇
交通事故后不懂得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等。
北京华让
律师事务所的吕修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2018年初始执业以来,在这些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下面就来看看他针对这些领域高频法律问题的专业解答。
一、婚姻纠纷相关问题
(一)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何界定?这是婚姻纠纷中争议最集中的问题之一。根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一方的
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吕修斌律师提醒,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对财产的性质存在误解。比如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购
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购房款的来源是否完全是婚前财产,如果是,并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么该房产可能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还贷等行为,情况就会变得复杂。所以,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留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
离婚时
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
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吕修斌律师在处理众多婚姻纠纷案件中发现,很多父母在争夺
抚养权时,往往只从自身意愿出发,而忽视了孩子的真实需求和利益。比如一些父母为了争夺抚养权,故意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给孩子造成了心理伤害。他建议,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要以孩子的成长和幸福为出发点,在法庭上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如经济条件、居住环境、
教育资源等。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倾听他们的想法。
二、遗产继承相关问题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
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吕修斌律师表示,在实务中,很多人对遗嘱的效力存在认知误区。比如有人认为只要自己写了遗嘱就一定有效,而忽略了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
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所以,订立遗嘱时一定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遗嘱无效。
(二)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吕修斌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发现,很多人对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
继承权存在误解,认为他们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亲属关系的证据,如
出生证明、
收养证明、扶养协议等,以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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