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影响,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比如法定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只需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再如合同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合同即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情形时,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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