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可能侵害以下权益:公平交易权:格式合同条款往往由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难以协商修改,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比如商家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限制消费者退换货权利。自主选择权:格式合同可能限制相对方的选择自由。例如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若不接受便无法进行交易。知情权: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可能未充分履行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使相对方难以理解重要条款内容,侵害其知情权。隐私权:部分格式合同可能过度收集和使用相对方个人信息,却未明确告知目的、范围等,存在隐私泄露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未尽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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