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结婚证状态改变: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结婚证,所以此时不存在有效的结婚证。2.相关规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夫妻关系终止。总之,离婚后不再有有效的结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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