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在执行异议诉讼期间,执行程序原则上继续进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执行效率。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依职权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此外,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也可准许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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