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签署后不得随意反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若放弃继承声明已经经过公证,反悔难度更大。但存在特殊情形可反悔,比如在遗产处理前,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是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声明。若遗产已处理完毕,再反悔通常不会得到支持。总之,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签署后并非绝对不能改变,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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