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猥亵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猥亵多人的;聚众猥亵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猥亵儿童的,应予立案追诉: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需注意,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立案追诉标准旨在明确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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