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人住通常也需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房屋空置,物业服务仍在持续,如小区安保、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不会因个别房屋无人居住而减少服务成本。业主不能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不过,部分地区可能有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空置房可按一定比例减收物业费,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七十。若对物业费有异议,业主可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服务内容及费用构成。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或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依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总之,房屋无人居住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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