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一般情况下互不支付抚养费。但存在特殊情形。若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可能需支付抚养费。比如一方因患病、失业等原因,收入大幅减少或无收入,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用。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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