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后不能再用。发票作废是指在开票当月,所开发票与实际不符,可将其作废重新开具。一旦发票被作废,它在税务和财务流程中的效力即被消除。从税务角度,作废发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等相关税务统计;从财务角度,不能作为记账凭证等进行财务核算。若违规使用已作废发票,比如用于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等,会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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