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一般情况下互不支付抚养费。但如果一方抚养孩子的实际花费明显高于另一方,且存在经济差距等特殊情况,抚养孩子花费高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适当支付差额部分抚养费。2.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如果一方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反之,若一方经济状况变差等原因,无力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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