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此为留置权成立的前提,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债务履行期限已到,若债务未到履行期,债务人无义务履行,债权人不得留置。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合法占有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若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留置该原材料。企业之间留置不受此限制,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即可行使留置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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