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这些义务。2.保证方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3.定期汇报: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禁止特定活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5.配合调查: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6.注意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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