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4000元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虽然挪用公款4000元不构成犯罪,但该行为仍违反财经纪律等规定。相关单位可要求挪用者退还公款,并根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若挪用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挪用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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