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总之,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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