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若婚房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该婚房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用自己积蓄全款买房并登记自己名字。2.特殊情况: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可能被认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需根据双方出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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