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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刘国栋律师办案实录:以专业辩护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案底困扰

2026.09.22刑事辩护11人浏览

深夜,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内,刘国栋律师坐在办公桌前,面前堆满了卷宗和材料,旁边放着一本写满批注的办案笔记。他时而皱眉沉思,时而奋笔疾书,专注于手中的案件。
刘国栋律师于2023年开启律师生涯,至今已有数年的执业经验。他现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研究。他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参与过多起扫黑除恶、经济犯罪、境外诈骗、贩卖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段公诉人视角的经历,让他更清楚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明白哪些细节能定生死、哪些情节能改变结局。
刘国栋律师主要处理经济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税收管理类犯罪和侵权犯罪等几大类刑事案件。他采用全流程介入的办案模式,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跟进案件,不仅参与开庭,还负责前期的调研、调解等工作,全程跟进一审二审,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真实案例展示
2025年6月2日凌晨,一起因未成年人酒后偶发冲突引发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帆与朋友在菏泽本地某饭店聚餐饮酒后,途中偶遇同样餐后出行的李某航等人,双方因说话音量较大发生口角争执。初次争执结束各自离开后,刘某帆通过饭店获取对方联系方式,主动相约再次见面沟通。然而,双方抵达约定地点后矛盾再度激化,刘某帆情绪失控将李某航摔倒在地,骑坐其身上以拳头击打面部,造成李某航身体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航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于2025年6月20日对刘某帆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6月24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此时,双方尚未达成民事和解,案件存在被批准逮捕、后续起诉判刑并留存犯罪记录的重大风险。刘某帆家属心急如焚,委托刘国栋律师承办本案,希望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刘国栋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三步辩护思路。首先,在审查逮捕阶段,他迅速会见刘某帆,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案件核心矛盾。他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罪名定性,最初案件存在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风险,该罪名量刑更重、社会评价更低。而刘国栋律师精准地区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他认为寻衅滋事罪核心是无事生非、随意滋事、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本案冲突源于双方酒后偶发口角,事出有因,殴打对象明确特定,仅侵害被害人个人人身权利,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同时,他重点阐述刘某帆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前科、认罪悔罪,家庭具备完善监护帮教条件,无再犯、串供、逃跑、打击报复的现实风险,依据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规定,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核心辩护意见,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后续不起诉辩护奠定了基础。
接着,2025年8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国栋律师持续跟进案件,重点推进民事和解与量刑辩护工作。他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协商,促使刘某帆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彻底化解了双方矛盾。
最后,刘国栋律师结合全案情节,重点论证刘某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全部要件,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着重凸显其未成年人身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谅解、主观恶性小、无暴力前科、人身危险性极低等多项从宽情节,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认可了刘国栋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观点。2025年9月22日,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确定六个月考验期。在六个月考验期内,刘某帆严格遵守帮教规定,深刻悔过、积极整改,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圆满完成全部帮教要求。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核查,确认刘某帆悔罪彻底、无再犯风险、社会危害性已完全消除,于2026年3月26日正式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书。
这一案件结果对于刘某帆及其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刘某帆没有留下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彻底摆脱了案底困扰,这为他的人生发展消除了巨大的障碍。他可以继续追求自己的学业和梦想,不会因为这次冲动的行为而在未来的升学、就业、征信等关键节点受到影响。
在刑事办案领域,很少有像电视剧中那样戏剧化的反转。更多的是律师在幕后大量的阅卷、与当事人和办案机关沟通、撰写书面意见等工作的沉淀。刘国栋律师的核心优势在于他熟悉当地司法裁判逻辑,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找到关键争议点。同时,他懂得灵活调整办案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进展,及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刘国栋律师执业证号为13717202510961932,执业律所是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郓城县郓州名苑小区北门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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