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可按以下方式解除:1.履行义务: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履行完毕后,可向法院申请移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2.申请纠正:若认为将自己列入失信名单有误,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会决定驳回。3.达成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可申请解除。4.完成特定行为:如因特定公益行为等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解除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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