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2.申请主体: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申请流程:向作出失踪宣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证据,如失踪人本人出现的证明、证人证言等。4.法院审查: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若确认失踪人重新出现,将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5.效力恢复:失踪宣告撤销后,其效力溯及自失踪宣告作出之日起消灭。失踪人重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其财产权益恢复正常,之前为其设立的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应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管理情况。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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