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不必然影响执行。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因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标的执行。但法院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不会立即停止执行。不过,如果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若最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支持案外人主张,执行机构需依据判决作出执行回转等相应处理,会影响执行结果;若判决驳回案外人请求,执行将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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