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婚姻登记地不一定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以通常不能仅在婚姻登记地起诉离婚。2.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时若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婚姻登记地,有可能在婚姻登记地起诉。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婚姻登记地符合上述条件,也可在婚姻登记地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