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被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无需缴纳费用。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被拘留人日常生活用品由其个人携带入所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费用自理。第十八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民警监管。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所以,拘留所十天无需额外费用,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所需由拘留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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