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八周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4.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以确定最适合孩子成长的抚养方案。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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