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中共党员,持有执业证号15107200410414503,现就职于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他执业经验丰富,参与了众多非诉法律事务和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熟悉公司和保险法律事务。同时,他还担任多个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多地党政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他经办的案例4。一、案情背景:矿业厂房强拆引发诉讼甲矿业公司在当地建了厂房,可其矿区项目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公园范围。某县级人民政府发文,关闭包含该公司在内红线范围内的多宗矿业权,要求企业自行拆除矿区设施,完成矿业权退出与生态修复工作。之后,该公司厂房被强制拆除。矿业公司认为是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了强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子经中级法院裁定移送基层法院,还和多起关联案件合并审理,原告要求县级政府承担强拆违法的法律责任。陈诚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该县级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二、应对策略:精准区分与有力抗辩陈诚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全部案卷证据,重点区分政策层面的工作部署行为和现场实际的强拆实施行为,确立了一系列代理抗辩思路。一是明确行为性质。县级政府出台的矿业权关闭文件,属于宏观工作部署,文件里明确说了由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去落地执行,所以这个部署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二是进行被告主体资格抗辩。书面说明和庭审陈述都能证实,这次拆除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只能反映部门在落实上级部署时进行沟通协调,根本证明不了县级政府直接指挥、实施了强拆。按照行政诉讼法,得是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机关当被告,所以县级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强拆法律责任。三是对证据进行质证。针对原告有载体瑕疵的录音证据,陈律师进行了专业质证,否定了其证明县级政府实施强拆的效力。同时,梳理矿业权关闭文件、各部门履职材料,证明政府只是做了政策安排,没直接实施拆除。四是在程序层面,陈律师厘清了案件移送、合并审理程序,明确本案审查的对象是强制拆除事实行为,不是矿业权关闭的规范性文件。三、判决结果:成功剥离政府责任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认定该县级人民政府并非强拆行为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强制拆除违法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另案诉讼费退还原告。原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在先实施拆除、后立案调查的问题,没完成违法建筑认定,还缺失催告、公告等强制执行法定前置程序,程序倒置,所以强拆事实行为被确认违法。而陈律师代理的县级政府成功剥离了全部法律责任。四、案件亮点:树立典型参考价值这个案子有很多亮点。首先,实现了行政部署行为与具体事实实施行为的法律切割,政府出台的关停退出宏观政策文件,不能直接就认定政府实施了强拆,帮助县级政府成功剥离了强拆违法责任,让实际实施强拆的职能部门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其次,这是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抗辩的典型案例,在矿业权退出、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把县级政府一并起诉,本案通过证据区分政策部署与现场实施,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再者,确立了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先拆后调查,缺少违建认定、催告、公告等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强拆事实行为会被确认违法,而且事实行为没有可撤销内容时,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最后,案子在处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行政争议时,兼顾了生态退出政策目标和《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