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一年过期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 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已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使担保期限中断,那么担保人仍可能需承担责任。比如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等,此时担保期限重新计算,担保人不能以原约定的一年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担责。3. 具体是否担责,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判定。若对担保责任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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