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如下:1. 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2. 产权调换: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3.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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