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2. 悔改表现一般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等。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3. 减刑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4. 减刑幅度有规定,如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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