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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应商与D公司材料款纠纷判决结果

2026.09.19公司法6人浏览

十年磨一剑,破局解纷争——亓天华律师办案复盘
我是亓天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也是党支部副书记。中华律协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等多重身份,见证着我在法律道路上的不断前行。
执业十载,我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办理过上千件各类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我荣获诸多荣誉,包括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以及在各类法律实务竞赛中斩获佳绩。
作为淮安市信访局等多家机构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我线上线下帮助超2000人,始终以“严谨破局,温情立心”为准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案件整体概况
原告叶某某作为材料供应商,为被告D公司承建、第三人H公司开发的项目工地供应钢筋。因H公司资金链断裂,三方签署《同意书》,约定H公司直接向叶某某支付材料款。然而,叶某某在破产债权申报时,企图将该笔材料款认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材料款性质的认定以及D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试图将普通材料款包装成工程款以获取优先受偿权,同时主张D公司因三方协议需承担连带责任。办理此案的阻碍在于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击破原告不合理诉求,同时应对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证据和法律适用争议。
三、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1.定性阻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材料款不具有法定优先性,成功阻击原告的优先权主张。
2.责任剥离:紧扣三方签署的《同意书》条款,结合后续H公司单独出具的《承诺书》及《以房产抵工程款协议书》,论证该行为属于“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通过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分析,证明D公司已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3.时效与诚信抗辩:提出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以及其在破产申报中隐瞒以房抵债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抗辩观点,进一步夯实胜诉基础。
四、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普通材料款,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方协议及后续行为表明债务已转移至H公司,D公司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D公司成功免责。
五、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在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纠纷频发。分包商或材料商常因发包人破产而试图转嫁风险给施工总承包方。在此提醒各方,签署协议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与责任承担方式,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合理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每一次案件办理都是磨砺,我将继续凭借专业与专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治道路上笃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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