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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难收回,律师出击本金利息双清偿

2026.09.19公司法5人浏览

公司供货后货款难收回,委托李晓航律师维权。李律师以结算单和对账单形成证据链,准确适用法律主张利息。法院采纳意见,判决被告付清本息并承担费用。启示商事交易注重证据,遇纠纷及时咨询律师。

案情简介
某公司进行商砼供货后,对方一直未支付96,260元货款。对方口头否认单价,质疑签字人员权限,还以“未对账、报价过高”进行抗辩,打起了“拖延战”。被告虽认可货物规格、数量,却称单价与“口头约定”不符,还主张部分工程非其施工,但在庭审中仅作口头抗辩,未提交任何反证,这让供货方陷入了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双方矛盾就此产生。

委托介入
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供货方找到了李晓航律师。李晓航律师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她秉持着“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的理念,决定帮助供货方维权。

分层办案策略
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李晓航律师并未陷入对方口头约定的纠缠中。她以结算确认单和对账单为核心,逐笔核对供货日期、型号、数量及签字人员身份,致力于形成完整证据链。
对于“签字确认的单据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这一核心争议,李晓航律师指出,结算确认单详细载明了供货日期、商砼型号、数量及单价,且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部分单据还加盖了项目部公章。依据商事交易惯例,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结算内容的认可。关于“非其施工”的抗辩,对账单明确记载购货单位为被告公司,签字人员均为被告自认的临时雇佣人员,其收货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在利息主张方面,因为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长期占用资金造成了客观损失。李晓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主张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调解落地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全额采纳了李晓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剩余货款96,260元,并自2026年5月12日(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207元、保全费983元均由被告负担,实现了“本金利息双清偿”,且让维权成本由对方承担。

律师复盘手记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试图通过口头抗辩来逃避付款责任,这是很多类似案件中常见的手段。但我们不能被对方的口头表述所误导,而是要紧紧围绕证据展开工作。本案中,结算确认单和对账单就是关键的证据,我们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让法院能够清晰地认定事实。
同时,对于利息的主张,我们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为我们主张逾期利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合理的利息主张既能够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同类案件的通用法律启示是,在商事交易中,一定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留存,结算文件的签字盖章要规范,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出现纠纷时,不要慌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晓航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实战经验。她曾服务近30万人,获得几千用户好评,还曾是哈尔滨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担任哈尔滨仲裁法学会委员,多次参与哈尔滨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电视栏目,进行公益法律科普。她持有行业商标权专家证书,本科毕业于大庆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目前正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如果您在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向她咨询,获取专业、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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