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流程: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批准: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发布征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公告期满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意见后组织实施。2. 赔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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