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务工人员每日辛苦劳作,只为换取生活所需,然而有时却可能意外卷入法律纠纷。有这样一位普通的搬运务工人员,就陷入了走私冻品的大案之中。这位当事人,平时靠参加搬运工作维持生计。在受中间人邀约后,他多次组织工友到码头进行货物搬运。办案机关经调查后认定,在一段时间内,有走私团伙从境外走私冻品入境。当事人在中间人委托下,先后多次组织十余名搬运工前往码头卸货,偶有协助更换货物包装,且作业均安排在夜间,当事人从中获取了劳动报酬。由于全案涉案货物价值数额巨大,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旦被起诉判决有罪,他将会留下案底,这将彻底改变他和他家庭的生活轨迹,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在此困境下,当事人家属委托了海南赵煜律师及实习律师担任辩护人。案件存在诸多维权阻碍与法律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走私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在法律上,走私类共同犯罪成立,不仅要有客观协助行为,还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是走私货物、存在事前通谋,二者缺一不可。但现有卷宗缺少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和走私上游人员存在事前通谋;当事人仅赚取劳务工钱,且获利金额微薄,报酬并没有显著高于当地市场搬运劳务价格;虽然搬运工作发生在夜间,但仅靠夜间作业这一单一客观现象,无法直接推定当事人 “明知货物属于走私冻品”。面对这些问题,赵煜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倾听陈述、核实细节、安抚情绪,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线索。之后,赵煜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精准抓住核心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证据,针对证据链条存在的重大缺陷,撰写专业法律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赵律师重点提出,刑事案件定罪需要完整证据链,不能仅凭客观劳务行为就倒推主观犯罪故意,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标准。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赵煜律师持续跟进退侦全过程,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强调本案主观明知证据缺失的核心问题。即便经过补充侦查,依旧无法补齐认定当事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关键证据。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结合两次审查以及退查情况,充分采纳了赵煜律师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当事人与走私团伙事前通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当事人明知搬运货物属于走私货物,获取劳务报酬未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无法推定当事人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明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彻底摆脱刑事追责风险,被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当事人及家属对赵煜律师专业高效的辩护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赵煜律师结合本案,总结了涉走私犯罪当中底层务工人员辩护的实务观点。首先,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 + 事前 / 事中通谋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仅有客观提供搬运、装卸等劳务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构成走私共同犯罪。很多普通打工者受中间人介绍干活,不知情不能简单定罪。其次,判断务工人员是否属于走私共犯,应当综合多项客观指标。劳务报酬是否显著高于市场行情、是否参与分赃分红、是否参与货源对接、是否存在和走私团伙事前沟通记录,不能仅凭单一情节做有罪推定。如果劳动者只是赚取正常劳务工钱,没有参与犯罪收益分成,应当慎重认定犯罪故意。再次,在实务中,很多走私案件侦查机关容易把底层提供劳务的务工人员一并纳入打击范围。辩护律师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把审查重点放在证据闭环上,牢牢把握刑事诉讼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标准。当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主观故意时,应当积极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守住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最后,赵煜律师提醒广大务工朋友,遇到码头夜间装卸等异常工作,务必多留意货物来源,一旦卷入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时期,不要等到开庭审判才寻求法律帮助。赵煜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现任中国报关协会海关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他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跨境贸易合规及海关事务领域,具备近十年海关一线执法、办案经验,对海关监管、税款征收、走私案件办理全流程有深度把控能力。曾参与办理多起由海关总署缉私局及省级部门督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包括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跨省走私刑事案件。在海关缉私局工作期间,他曾因带领办案组攻坚破难荣立个人三等功 1 次,因工作表现突出获评个人嘉奖 3 次。执业期间,他获评2023、2024、2025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等诸多荣誉。现任职于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