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若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2. 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仲裁事项须是可仲裁的民事纠纷等,若约定的事项属于法定不可仲裁范畴,管辖约定无效。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此类主体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4.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受胁迫订立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无效。5.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比如不动产纠纷约定由其他仲裁机构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无效。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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