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2.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双方可协商确定是每周探视一次,还是每月探视一次等具体方式。3.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如果一方探视时对孩子有打骂等不良行为,可能会被法院中止探视权。4. 探视权的行使应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尽量减少对其生活节奏的干扰。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安排探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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