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处理流程如下:1.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复议的事项及理由等。2. 复议机关受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不受理原因。3.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 复议机关审理: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可实地调查核实,必要时听取意见。5. 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审理结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6. 送达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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