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珍律师拥有出色的教育背景。她本科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后在华东政法大学深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目前还在读法学博士。如此深厚的学术积淀,为她的法律职业之路筑牢了基础。她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又能紧跟法学前沿趋势,为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张律师身兼数职,是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担任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还是上海浦东银行温州分行、农行温州分行等数十家国企及民企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入库律师。在这些工作中,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不同行业的法律需求和风险点。不管是国企的重大决策法律把关,还是民企的日常合同审查,她都能妥善处理,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张国珍律师成果显著。她亲办了华为、膳魔师、九牧王、柒牌、雕牌、箭牌家居等品牌的众多知识产权案件,并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她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有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能够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2020年,某某创意有限公司将某某文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乌兆楚告上法庭,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案件通常举证困难、争议较大,被告一旦败诉,可能面临经济损失,企业声誉和个人信用也会受损。乌兆楚和某某文化有限公司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他们把希望寄托在了张国珍律师身上。张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现出了专业素养和冷静态度。她没有急于应诉对抗,而是采取了一系列关键步骤。首先,她全面梳理事实,协助被告梳理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人员流动、信息获取渠道等关键事实,查找是否存在保密协议、保密措施等证据缺口。这一过程细致入微,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谈判提供了事实依据。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有一个宝贝盒子,里面装着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好东西(商业秘密),别人不能偷偷去拿(不正当手段获取),也不能拿了之后告诉别人或者自己用(披露、使用),如果你的朋友知道这个宝贝盒子是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还帮着别人去拿或者用,那也是不行的。而且这个宝贝盒子得是别人不知道的,有价值的,你还得把盒子锁好(采取保密措施)。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就需要证明自己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张律师通过分析,认为原告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存在重大疑问。该规则为张律师判断原告主张的合理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了被告关于原告商业秘密不成立的抗辩。接着,张律师精准分析法律定性。她深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她认为原告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存在重大疑问。这一判断为后续的谈判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充分准备应诉的同时,张律师积极与原告方代理律师沟通,阐明被告立场及案件风险。她凭借专业、理性的谈判技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和解达成后,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撤诉,张律师协助确认撤诉裁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被告彻底摆脱诉讼困扰。最终,某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某某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乌兆楚及某某文化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也未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这表明被告成功解决了纠纷,企业信誉和个人名誉得以保全。张国珍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是商业秘密纠纷中“以和止战”的范例。她用实际行动证明,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应对诉讼,更在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商业秘密纠纷频发的当下,企业和个人一旦遭遇此类问题,不妨像乌兆楚和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一样,寻求像张国珍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平稳渡过法律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