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并非仅儿子承担。《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赡养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及抚养事实产生,不因性别而有差异。女儿和儿子在法律地位上平等,都应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不能以出嫁为由拒绝赡养父母,也不能因传统观念只让儿子负责。每个子女都应承担起对老人应尽的责任,共同保障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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