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通常是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订立,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民法典》对遗嘱形式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2. 遗书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不一定具备严格的法律形式要求。它可能只是死者生前对一些事项的记录、想法等,不一定涉及财产分配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遗书如果要产生与遗嘱类似的法律效力,需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遗嘱。3. 总体而言,遗嘱更强调其在法律上对遗产等事务处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遗书概念更宽泛,只有符合遗嘱法定形式的遗书才具有与遗嘱相同的法律效果,用于处分遗产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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