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救济途径的选择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异议是基于对执行行为本身违法提出,比如执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是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实体权利归属,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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