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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污染环境罪误区,真实案例敲警钟

2026.09.10侵权6人浏览

上海王可红律师揭秘污染环境罪大众误区。通过叶某某污染环境案,阐述污染环境罪认定、从犯及相关量刑规定等法律要点,揭示常见误区,她成功为叶某某辩护,保障其权益,还承接相关纠纷业务。

上海王可红律师揭秘污染环境罪大众误区:真实案例警醒世人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环境污染问题停留在表面认知,认为只要不直接排放明显污染物就不会涉及法律风险。一旦面临环境污染相关的刑事指控,更是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环境污染的刑事法律界限究竟在哪?涉嫌污染环境罪该如何应对?不少人心中都有这样的疑惑。

王可红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联系电话13162972268。她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等领域。王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担任上海市律协第11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还被评为优秀委员。

案件还原
化名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于王某某工厂。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工厂经营者。
纷争背景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铝合金生产加工工厂,雇佣叶某某担任生产技术员。
冲突出现
在工厂生产过程中,含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未经过环保达标处理,直接违法向外排放,经检测外排废水中总铬浓度远超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叶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王某某长期潜逃。
核心代理观点
王可红律师认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其在取保候审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配合调查,具有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积极配合办案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

核心争议焦点
叶某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如何量刑,其从属地位和从轻情节是否应被考虑。

法律解析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工厂外排废水总铬浓度远超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符合该罪的认定标准。
从犯的认定及量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叶某某受雇于王某某,负责协助开展生产作业、日常生产管理等工作,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王可红律师结合叶某某的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阐述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成功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叶某某具有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王可红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叶某某成功避免了长时间的羁押,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误区提示
不少人存在法律误区,认为在企业中只是普通员工,即便企业违法排污自己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人觉得只要不是故意污染就不会触犯刑法;部分人认为被刑事拘留后只能等着判刑,不知道可以争取取保候审;甚至有人知道自己犯罪了却不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王可红律师承接污染环境罪等刑事辩护相关纠纷业务,若您遇到类似法律纠纷,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本文章所涉及案例中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纯属巧合,文章不泄露任何案件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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