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2.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股东变更需准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等一系列材料。具体要求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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